首页 > 新闻动态 > 通知公告
各缴费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要求,保持缴费方式稳定,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结合我市实际,定于2023年5月10日至6月20日开展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范围
社会保险年度缴费基数申报范围为全市所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缴费单位。各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职工按时足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内容如下:
(一)社会保险结算年度的确定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9〕70号)的相关规定,社会保险结算年度按照自然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 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的确定
1.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2.失业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3.工伤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施公务员管理的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及机关工勤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
缴费个人以职工本人2022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2023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2023年1月1日起新增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按起薪工资额确定;缴费单位以本单位全部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之和作为2023年度的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基数。缴费单位应如实填报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同一缴费年度内,个人缴费基数一经申报确认后,原则上不予变更。
目前2023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尚未公布,参保单位申报的职工缴费工资暂按2022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并按调整后缴费基数预收本年度单位和职工社会保险费。待统计部门公布全省2022年度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后,由社保经办机构依据新的缴费基数上下限和原始申报数据,统一补调职工缴费基数并补收(退)差额,同时补调补收(退)单位社会保险费。
二、工作方式和时间安排
缴费单位通过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大厅的“缴费基数申报”功能完成。填制后的《缴费基数变更批量模板》于2023年5月10日至6月20日期间申报,申报后进行业务提交;后台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审核通过后,次月将直接启用新基数并进行差额补收(退)。
(注:因没有政务服务网账号确实无法进行网上申报的用人单位,请携带电子档《公共业务人员缴费基数批量调整报盘格式》和职工签字的纸质版《2023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至市社保征缴中心(含分中心)窗口线下申报。)
三、有关要求
(一)历年来,各缴费单位高度重视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推进了我市社会保险申报缴费工作的规范发展。为更好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企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请各单位人力资源、财务部门继续及时、准确提供本单位人力资源及财务数据资料,并积极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组织进行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
(二)缴费单位据实填报《缴费基数变更批量模板》或《2023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并打印成纸质版由职工本人亲笔签名,单位长期保存以备后期核验。
(三)缴费单位应如实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提交的相关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少报、漏报和瞒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参保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四)对存在以下问题的单位,将由相关行政部门组成检查组,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双随机”形式进行实地核查,业经查实,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1.未按规定时间申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的;2.提供虚假申报资料,涉嫌少报、漏报和瞒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的;3.申报缴费基数明显低于行业工资指导线的;4.有缴费人数或缴费基数举报、投诉的。
附件(扫下方二维码下载):
公共业务人员缴费基数批量调整报盘格式.xls
2023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纸质表) .xls
2023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业务指南.docx
2023年4月28日
Copyright©2022 安徽东昌控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号:皖ICP备1701294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