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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和新型能源体系构建 安徽首部地方性电力行业综合性法规3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2023-02-28   阅读次数:376次  

记者2月27日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省首部地方性电力行业综合性法规。

《实施办法》共计6章63条,分别从推动电力发展、保障电力安全、提升服务水平、推动能源转型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

满足用户多样服务需求

为了打造我省规范、公平、透明、高效的电力营商环境,《实施办法》规定了供电企业在不同情形下的中断供电通知和报告义务等制度,明确了办电时限、电费计收依据、不得损害用户权益等六种行为,提升服务品质,满足用户多样服务需求。

在推动能源转型方面,《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新能源发电设备入网、电能消纳和收购等相关法律制度,确定了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配电和充换电设施建设管理要求。实施全面节约战略,鼓励推动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和新型能源体系构建。明确要求电力企业、用户应当按照规定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鼓励在工农业生产、建筑、交通运输、居民生活等领域开展电能替代,提高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

目前,我省新能源汽车市场处于发展的关键时期,充电难、充电慢成为民众的新难题。《实施办法》明确“在住宅小区、办公楼、商业综合体集中停放区等场所同步建设充电设施”等系列举措,助力新能源汽车发展,服务人民美好生活需要。

提高电网安全运行能力

随着全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用电需求持续增长。《实施办法》将细化电力项目规划相关法律条款,优化建设时序,提升电网建设效率,改善现有制度界面不清、衔接不畅等问题,为经济社会平稳发展提供可靠电力支撑。

在保障电力安全方面,《实施办法》界定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相关部门、企业以及用户的权责,构建电力设施保护、紧急避险等机制,防范化解各类电网风险,切实保障我省电力安全。

同时,《实施办法》完善了各级政府对重要输电通道的保护义务,增进了全社会保护电力大动脉的共识;要求电力企业应当加强电网建设、改造、安全等相关投资,提高电网安全运行能力;将重要电力用户的安全隐患整治责任、用户对设备接入和维护的安全责任等上位法未明确的内容纳入保护范畴,力求消除“盲区”,实现保护“全覆盖”。

此外,《实施办法》在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方面,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网企业应当协同推进“长三角特高压枢纽”建设,共同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国家战略在安徽落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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